中心章程

The distinction center

中心章程

阜阳市书法考级培训中心

 

第一章  总则

第一条 名称:阜阳市书法考级培训中心。

第二条 本中心是非国有资产、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组织。

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弘扬书法文化艺术。

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阜阳市民政局;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阜阳市文化旅游体育局。

第五条.本中心地址: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临沂商城书香路99号。

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
第二章  党组织建设

第七条 本单位按照党章规定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。

第八条 本单位党组织是党在阜阳市书法考级培训中心的战斗堡垒,发挥政治核心作用。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,团结凝聚群众,推动阜阳市书法考级培训中心的发展,建设先进文化,服务人才成长,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。

第九条 本单位变更、撤并或注销,党组织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,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;本单位换届选举时,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。

第十条 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、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、人员和经费支持,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,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。

第十一条 本单位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,优先推荐本单位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领导。

第十二条 本单位支持党组织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、重要业务活动、大额经费开支、接收大额捐赠、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。

第三章  举办者、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

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黄立、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;

(二)推荐理理事和监事;

(三)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;

第十四条 中心开办资金30万元;出资人:黄立出资30万元。

第十五条  中心业务范围:

(一)书法考级

(二)书法培训

(三)书法会展

第三章   组织管理制度

第十六条  本单位设立监事会,其成员为2人。

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
第十七条 监事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。

本单位主任及财务负责人,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十八条 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检查本单位财务;

(二)对本单位成员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;

(三)当本单位成员的行为损害单位的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;

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。

第十九条  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,方为有效。

第四章   法定代表人

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主任。

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:
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
(二)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;

(三)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;

(四)因犯罪被判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3年,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;

(五)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,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;

(六)非中国内地居民的;

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。

 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

二十二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:

(一)资金有理事会自筹;

(二)考级、培训、书法会展服务;

(三)其他合法收入。

三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盈余不得分红。

十四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十五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十六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的规定,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十八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、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

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

三十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

(一)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;
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
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自行解散的,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,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十二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剩余财产,完成清算工作。

剩余财产,应当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理。清算期间,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

十三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,即为终止。

第八章 附则

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5116换届会表决通过。

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事会。

十六条 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 

 

 

阜阳市书法考级培训中心

 

二〇二十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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